文化部今(29)日公布「文化部審查文化創意事業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作業須知」,自即日受理申請。文化部表示,新創事業因具有高度風險與挑戰性,影響事業早期集資,因此,文化部推出文創高風險新創事業審查,以使此類新創事業投資者連帶獲得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期盼藉此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投資人投資文創新創事業,支持產業發展。
文化部說明,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等新創事業,符合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等條件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皆可依作業須知檢附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認定。獲認定的公司,其投資人可依規定減抵綜所稅。
文化部指出,依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最高300萬元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此外,如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文化部核定的高風險新創公司,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交易所得亦可免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
文化部強調,為挹注文創產業豐沛資金,文化部持續發展文化金融政策工具,如國發基金投資、融資貸款,以及提供多項鼓勵研究發展、企業捐贈文創產業之租稅優惠措施,期盼藉由政府領頭、引導民間資金投入文創事業,健全文創產業生態系。
文化部說明,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等新創事業,符合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等條件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皆可依作業須知檢附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認定。獲認定的公司,其投資人可依規定減抵綜所稅。
文化部指出,依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文化部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最高300萬元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此外,如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文化部核定的高風險新創公司,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交易所得亦可免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
文化部強調,為挹注文創產業豐沛資金,文化部持續發展文化金融政策工具,如國發基金投資、融資貸款,以及提供多項鼓勵研究發展、企業捐贈文創產業之租稅優惠措施,期盼藉由政府領頭、引導民間資金投入文創事業,健全文創產業生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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