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27條,未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若發生石油煉製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內政部表示,全面審視並提高罰責額度至少提升3倍,最高提升至10倍,以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消防工作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本次修法汲取重大火災教訓,強化場所自主救災能力,健全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與高壓氣體等場所安全管理制度,對於違法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或防火管理規定者,有提高罰則,提升公共安全。
前年錢櫃大火後進行檢討,內政部指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修法過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000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修法也新增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的疑慮,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修法也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未設置訓練合格人員或未定期複訓,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另外修法也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未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處2萬至10萬元,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複訓處3000元至1萬5000元,均能按次處罰。
同時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的場所,也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違反相關規定,處2萬至10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了掌握救災資訊,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石油煉製業等業者,若發生災變,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盡到災害通報責任。
內政部說,全面審視並提高消防法罰責額度,包括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規定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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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錢櫃大火後進行檢討,內政部指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修法過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000元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修法也新增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的疑慮,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修法也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其服勤人員應先經過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定期複訓,未設置訓練合格人員或未定期複訓,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另外修法也加強危險物品場所管理,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需設置安全技術人員,並明定其須經專業訓練合格及定期複訓;未置合格安全技術人員處2萬至10萬元,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複訓處3000元至1萬5000元,均能按次處罰。
同時公共危險物品數量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的場所,也增訂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檢查員,執行場所構造、設備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違反相關規定,處2萬至10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為了掌握救災資訊,修法也規定消防機關得向電信事業查詢或調取待救者通信紀錄,及其個人相關資訊的權限;石油煉製業等業者,若發生災變,管理權人應立即依規定通報,盡到災害通報責任。
內政部說,全面審視並提高消防法罰責額度,包括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反規定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強化消防公權力行使,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