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會第18、19屆縣議員謝家禓(原名謝文禓),被控長期以人頭申報公費助理,詐領補助53萬餘元,最高法院今(22)日駁回謝家禓上訴,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確定。
檢方指控,謝家禓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0月29日擔任苗栗縣議員,明知李姓男子長期往返東南亞、日本等國,無法實質從事助理工作,卻於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24日至6月30日申報李為公費助理,向苗栗縣議會申請補助費。待議會補助撥入李的帳戶後,謝再指示妻子去提領,總共詐領53萬6307元補助費。
經檢調介入偵辦,謝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53萬多元。
苗栗地院及台中高分院均認定,謝男損及公務員端正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非難,沒有給予緩刑,但考量他沒有前科,偵審中坦承犯行,也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謝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經檢調介入偵辦,謝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53萬多元。
苗栗地院及台中高分院均認定,謝男損及公務員端正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非難,沒有給予緩刑,但考量他沒有前科,偵審中坦承犯行,也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謝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