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某交通公司黃姓員工維修大客車時,遭自斜坡滑落大客車撞死。士院認為,范姓負責人容任員工在危險斜坡工作,應負過失責任,考量他態度惡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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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害的黃姓男子受僱於范姓男子經營的交通公司,民國109年5月間維修大客車時,將車停放在台北市廠房入口斜坡處,下車後遭自斜坡滑下的大客車撞擊。

黃姓男子遭撞擊後送醫,到院前已心跳停止,經急救恢復心跳,但呈現缺氧性腦病變,治療多時於110年10月不治。

案經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范姓負責人,范男辯稱有準備許多車輪擋供員工維修時使用;范男的律師主張,公司成立多年,先前都沒發生事故,質疑黃男沒拉手煞車釀禍。

合議庭認為,案發現場為斜坡,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不得充作車輛維修處,范姓負責人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未讓員工接受安全訓練,長期容任員工以停車後再置放輪擋的簡陋方式修車,以節省場租成本,並因此造成此件事故,已有過失。

合議庭審酌,范姓負責人始終否認犯行,一再指責是黃姓被害人的過錯,案發後未曾到醫院探視被害人,也未補償被害人家屬,態度惡劣,判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