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楊姓士官長,3年前擔任負責營區安全的大門衛兵司令時,擅自到附近商店購物、吃飯,還喝了保力達飲,結果失去軍職身分還被移送法辦。最高法院今(17)日依《陸海空軍刑法》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處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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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楊男經所屬連隊編排為警衛排大門衛兵司令,奉命負責管制大門衛哨勤務排定、指揮及督導待命班人員維護營區安全任務。不過,12月1日晚上9時半,楊男卻在留守期間外出購物用餐,1小時候才返回營區,花蓮憲兵隊將楊男移送檢方偵查。

花蓮地院認為,楊男非「擔任警戒職務之人」,不符合陸海空軍刑法懲罰要件,判楊男無罪,但花蓮高分院認定,楊男構成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楊男另被軍方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撤職,停止任用3年,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