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台灣漁業實力雄厚,外籍漁工卻長期遭受制度性的剝削困境,使台灣遭受來自國際的撻伐。造就外籍漁工弱勢困境的原因很多,其中「權宜船」因法規的漏洞及監管力量不足,成為強迫勞動、人口販運的溫床。文化研究國際中心舉行「非船旗國之漁工人權問題對策:臺灣的實踐與課題」講座,找來擅長國際海洋法及漁業法規的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楊名豪進行演講,探討權宜船及IUU漁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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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綠色和平組織,「所謂的權宜船(Convenient flag ships)是指船隻的持有者,不把船隻掛籍在自己的國籍,而是掛籍於其他國家,而選擇的國家通常是註冊費及稅項低廉、可自由聘請廉價勞工,以及該國無力規管非法漁業及船上的勞動狀況」。

楊名豪分析,權宜船的出現來自於「船旗國主義」,透過取得低廉勞動力、減輕税負、減少行政管制、壓低建造成本、抑制運送費用、資本累積促進再投資、分散風險、提供便宜且豐富的海運服務等方式,以擴大經濟的貢獻;但同時卻衍生諸多弊病,包括商船隊發展不均衡、國家稅收流失、勞動環境惡劣、國籍船員就業機會減少、危及航行安全、事故後訴訟程序繁雜、證據資料及責任確認困難、武裝衝突時難以徵召...等。

針對船旗國的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中規定:「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應就包括船員的勞動條件在內,採取為保證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同時考慮到適用的國際文件」。不過,楊名豪指出,實務上船旗國管轄往往有所缺失,包括遠端實施即時控制不易、船旗國怠於規範或控制、船東意圖以換旗規避控制等

為了彌補船旗國管轄不力導致非法情事,《海洋法公約》給予「非船旗國」介入的空間。他指出,海洋法公約第110條規範了「登臨權」,非船旗國軍艦在公海上,若有合理根據認為某外國船隻有從事海盜行為、奴隸販賣、未經許可廣播、無國籍船隻,或是該船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但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等情況下,可以行使海上登檢。除了公約的改善外,楊名豪表示,近年國際上也有一些新發展,透過非船旗國角色的擴大,來達到改善商船上勞動環境、打擊IUU漁業等成效。

楊名豪提到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IUU非法漁業」,這指的是「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的漁業,這些船隻通常涉及違反國際法或區域漁業組織合作國的國內法規或國際義務、未向國內機關報告或進行虛偽報告、屬無國籍船和非區域漁業組織會員船舶,因而不受該組織管理措施規範等。當管理鬆散的權宜船用於IUU漁業時,在缺乏管理與報告的情況下,往往衍生出海上毒品走私及組織犯罪、海上非法入境、人口販運、強迫勞動及污染等一系列問題

楊名豪表示,要打擊IUU漁業,傳統方式上可讓非船旗國針對可疑的船隻登檢、查緝,或是由船隻靠岸的國家拒絕其入港、限制其在該國港口轉載漁獲、不讓其補給油料等入港後限制措施,以此阻礙漁船漁獲進入市場,從經濟獲益上進行打擊。漁獲市場國也可以建立「水產標章履歷溯源」,透過產品履歷的認證與透明化,透過消費者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淘汰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