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年前曾轟動一時的「一銀押匯案」,主角之一的「柯芳澤」當年擔任襄理時,被控因處理880萬美元押匯案疏失,不僅被收押、還丟了工作,直到刑事獲判無罪確定後,他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也獲勝訴確定。不過,柯芳澤認為,一銀會年年加薪,另提訴訟要求給付差額,高院更一審今(15)日判決,柯芳澤敗訴。
柯芳澤主張,當年他為公營事業的「第一銀行」中山北路分行的襄理,承辦出口押匯案件複審等工作。1978年12月間,一銀發生出口押匯鉅額拒付事件,當時身為一銀主管的張國隆、林泰治、柯芳澤都被依圖利罪起訴。柯芳澤、張國隆不但被羈押,一銀還奉行政院核定記他們2大過免職,並對他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歷經28年漫長審理程序,2007年3人終於獲判無罪定讞。柯申請復職被一銀拒絕,柯男提起「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希望回任後再正大光明辦退休。
2017年5月,最高法院判柯芳澤勝訴,一銀判須補付柯男遭免職至退休期間薪資292萬4400元定讞。其後,柯芳澤聲請再審,經高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至2000年10月28日止,一銀應再給付108萬元確定。
不過,柯芳澤認為,確定判決是1979年2月停職時的1.8萬元月薪計算,但依據一銀初級專員10職等1至15級歷年平均薪資表,應得薪資計為1348萬6620元,扣除原確定判決認定的金額,另提訴訟請求給付差額948萬2220元。
北院判柯芳澤敗訴,高院逆轉改判勝訴,一銀須給付880萬6620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理由與北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柯芳澤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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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28年漫長審理程序,2007年3人終於獲判無罪定讞。柯申請復職被一銀拒絕,柯男提起「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希望回任後再正大光明辦退休。
2017年5月,最高法院判柯芳澤勝訴,一銀判須補付柯男遭免職至退休期間薪資292萬4400元定讞。其後,柯芳澤聲請再審,經高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至2000年10月28日止,一銀應再給付108萬元確定。
不過,柯芳澤認為,確定判決是1979年2月停職時的1.8萬元月薪計算,但依據一銀初級專員10職等1至15級歷年平均薪資表,應得薪資計為1348萬6620元,扣除原確定判決認定的金額,另提訴訟請求給付差額948萬2220元。
北院判柯芳澤敗訴,高院逆轉改判勝訴,一銀須給付880萬6620元,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雖然理由與北院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柯芳澤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