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0)日召開院會,會中通過相關單位提出的「性暴力犯罪防制四法」。未來未經他人同意拍攝性影像最重可處3年;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最重處5年;增訂製作或散布深偽影像,最重處5年,若有意圖營利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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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小玉去年涉嫌以AI 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將女性臉部移至A片牟利,韓國也傳出N號房事件,另外近期台灣也出現偷拍、以暴力脅迫拍攝性影像等犯罪,因此法務部、衞福部及內政部也提出性暴力犯罪防制等相關修法。

4項法案包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刑法》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明確層級化處罰規範,分別就「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明定刑責。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行為,處9月以上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行為,處1年6月以上10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

衛福部表示,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的性影像案件,刑責將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刑責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將行政罰修正為刑罰,可處1年以下。

衛福部也說,網站業者若知道有犯罪嫌疑情事,也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並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資料180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