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考量國際疫情仍屬嚴峻,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再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外國人,前於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間,20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本次為第21次。本項措施仍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疫情發展狀況之評估,適時檢討調整。
移民署指出,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再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之對象,不予以自動延期,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此外,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移民署透過系統自動展延停留期限,外國人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需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外國人欲出境時,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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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透過系統自動展延停留期限,外國人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需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外國人欲出境時,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