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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胞妹裴祥麟說,曾志偉1999年4月12日、2003年3月18日並未入境台灣,這筆債權根本子虛烏有。
裴的2名兄弟認為,裴祥泉只是8部電影的監製,監製代表電影總企劃、總管理,縱然曾志偉說得是真的,也應向出品人請款;再者,在債務未清償情況下仍持續拍片,顯然悖於社會生活經驗,且電影上映到下檔時間不長,為何多連來未曾追討,待裴祥泉過世後3年才提告,主張曾志偉的說法不合理。
北院認為,雖然曾志偉提出借據,但僅能證明裴祥泉有在借據上簽名,但未提出任何約定酬勞、借款契約的書面文件;至於證人指稱,借據都由裴親自簽名、蓋章,且曾志偉親自到台灣結帳,但根據移民署入出境資料,2份借據簽立之時,曾志偉並未入境台灣,判決曾志偉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