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3)日環保署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將降載減排門檻與指揮中心設立門檻下修、授權地方政府增訂移動汙染源應變措施、增訂上風縣市協力降載減排機制,並明訂強制減排對象,包含燃煤火力發電機組、燃煤汽電共生機組、石化業、鋼鐵冶煉業與公民營焚化廠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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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蔡孟裕說明,今環保署修正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主要是在處理短期空品不良時,規範行政機關與公私場所採取短期應變措施,並通知民眾加強自我防護,共同協力減輕空品負擔的法規。

蔡孟裕指出,原法規規定以「許可核定量」為降載減排基準,為落實降載減排,改為以中級預警前一日實際量為基準,並下修門檻,從原先三級嚴重惡化(AQI>200)啟動應變機制,調整為中級預警(AQI>150)即啟動。

蔡孟裕提到,原先法規並未明定降載減排對象,修正內容後,明訂強制減排對象,將燃煤火力發電機組、燃煤汽電共生機組、石化業、鋼鐵冶煉業、公民營焚化廠都納入。

此外,此次辦法也下修指揮中心門檻,蔡孟裕解釋,原法規為三級嚴重惡化時,地方需成立指揮中心應變,當有11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中央須依法成立第一級中央指揮中心,現改為中級預警時,地方就需成立指揮中心,若以109年10月至110年3月空汙季來看,會有32日符合標準,且門檻也下修至9縣市成立指揮中心時,中央須依法成立第一級中央指揮中心,並增訂即使未達中級預警,地方或中央仍可酌情設立應變小組。

「縣市空氣都是互相流動的」,蔡孟裕表示,本次修正還增訂上風縣市協力降載減排機制,當下風處縣市達中級預警或以上等級時,上風處且直接相鄰縣市應比照「空氣汙染防制方案」中的好鄰居條款概念,配合實施降載減排措施。另本次修正也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增訂移動汙染源應變措施。

環保署強調,空品不佳成因複雜,長期改善策略會透過「空氣汙染防制方案」執行各項空氣汙染防制工作,持續進行多面向的汙染改善,也希望全國民眾與公私場所都能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