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華興托嬰中心虐嬰案,經過社會局重新調查,今日公告裁處結果:涉案的3名托育人員黃昀恩、簡淑貞、林瓘萍,各遭裁罰15萬元,公告姓名,10年內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托嬰中心負責人簡淑喜對托嬰中心照顧管理有重大疏失,依兒少權法加重裁罰30萬元,托嬰中心停辦1年。另社會局長彭懷真等多位主管自請處分部分,已移送政風調查。
社會局說明,調查發現,黃、簡、林3名托育人員,除了不當對待,還有拉、拖等習慣性不當照顧動作,因為幼童都不到1歲,腦部和頭骨尚未發育完全,這些不當照顧動作,極有可能造成傷害。
社會局強調,托育人員為專業照顧人員,有義務避免危險發生,但黃、簡、林3名托育人員,明知可能造成幼童受傷,仍故意為之,且托育人員有責任通報義務,卻漠視其他托育人員不妥適的照顧行為。社會局依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加重處以15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10年內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
此外,托嬰中心負責人簡淑喜未能監督托育人員,照顧管理上有重大疏失,社會局依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加重處以30萬元罰鍰,托嬰中心停辦1年並公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社會局表示,裁罰公文除了發給托嬰中心,也會以掛號寄給收托幼童的家長,上週社會局已發文給托嬰中心,要求儘速舉辦家長說明會,市府將提供家長法律扶助服務。
另社會局在調查過程及機構管理確有疏失,包括局長彭懷真、副局長陳仲良等主管自請處分。彭懷真上午在市政會議前指出,自請處分部分已移送政風,將等待調查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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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強調,托育人員為專業照顧人員,有義務避免危險發生,但黃、簡、林3名托育人員,明知可能造成幼童受傷,仍故意為之,且托育人員有責任通報義務,卻漠視其他托育人員不妥適的照顧行為。社會局依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加重處以15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10年內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
此外,托嬰中心負責人簡淑喜未能監督托育人員,照顧管理上有重大疏失,社會局依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加重處以30萬元罰鍰,托嬰中心停辦1年並公告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社會局表示,裁罰公文除了發給托嬰中心,也會以掛號寄給收托幼童的家長,上週社會局已發文給托嬰中心,要求儘速舉辦家長說明會,市府將提供家長法律扶助服務。
另社會局在調查過程及機構管理確有疏失,包括局長彭懷真、副局長陳仲良等主管自請處分。彭懷真上午在市政會議前指出,自請處分部分已移送政風,將等待調查處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