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駕駛「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憲法法庭今(25)日做成第一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等,判決該條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交通部應在判決公告之日2年內修法。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肇事不代表一定有酒駕或毒駕,即便是酒駕或毒駕也應走程序;在完成修法前的過渡期,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得強制抽血,如遇緊急情況也可以先強制抽血,但得在事後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取得許可,如果檢察官不可許,3日內撤銷。
聲請釋憲者是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因吳志強承審2件酒駕案,案情是2名騎士都酒駕自撞受傷,傷勢無法吐氣酒測,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委由醫院「強制抽血」檢測,結果都超標,均經檢察官偵結起訴。
吳志強認為,「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治國家的「法官保留」,也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義」不符,同時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因此停審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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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釋憲者是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因吳志強承審2件酒駕案,案情是2名騎士都酒駕自撞受傷,傷勢無法吐氣酒測,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委由醫院「強制抽血」檢測,結果都超標,均經檢察官偵結起訴。
吳志強認為,「強制抽血」規定,違反法治國家的「法官保留」,也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義」不符,同時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因此停審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