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4年前奉命執行海上吊掛救援任務時,不幸殉職,柯男家屬認為,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提起國賠訴訟,求償2264萬餘元。台北地院判決,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可上訴。
2018年12月5日,彭佳嶼西方海域的一艘蒙古貨輪突發出無線電求救訊號,指印尼籍船長身體不適、失去生命跡象,需要救援。空勤總隊獲報後,柯博承從松山機場跟隨空勤總隊出任務,接觸到患者後,順利將休克昏迷的船長吊掛上直升機。
而後,直升機在吊掛柯男回機艙時,因風浪強勁加上太陽已下山,機組員靠手電筒與貨輪照明辨識柯男位置,歷經6次嘗試才勾住柯男,不料直升機向上爬升,致吊掛鋼纜因擺盪過大、卡住右起落架而無法收回。最後,柯男被吊掛上機時已無意識,送醫急救發現,柯的腦部及內臟損傷、頸椎骨折等傷勢殉職,貨輪船長也不治。
柯男家人主張,吊掛過程中因直升機同步上升,造成吊掛繩呈鐘擺效應來回擺盪,正、副駕駛當時在機外已無環境光源、暗夜風大情況下,貿然夜間海上滯空作業,且柯沒帶鋼盔保護頭部、救生背心被撕裂褪到腰部,吊掛回艙時已失去意識,最終不治。
空勤總隊認為,指派任務時天色明朗視野遼闊,氣候屬於可以正常出勤狀態,且直升機所有機械功能一切正常,並無任何過失可言,再者,機組員依當下判斷採取最適當救援方式並盡全力搶救,縱然最終結果不盡人意,機組員仍無過失。
空勤總隊也請法院考量,柯男符合「軍人撫卹條例」撫卹金發放標準,且柯家人領有「軍人保險」、「海巡署團體意外險」及每年固定領取年撫金、年終慰問金,總計4351萬多元,加上未成年子女可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取得全額公費優待,即便要賠也應予酌減金額。
北院根據運安會調查結果,認定空勤總隊未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太陽下山後)」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未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為、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殉職,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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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直升機在吊掛柯男回機艙時,因風浪強勁加上太陽已下山,機組員靠手電筒與貨輪照明辨識柯男位置,歷經6次嘗試才勾住柯男,不料直升機向上爬升,致吊掛鋼纜因擺盪過大、卡住右起落架而無法收回。最後,柯男被吊掛上機時已無意識,送醫急救發現,柯的腦部及內臟損傷、頸椎骨折等傷勢殉職,貨輪船長也不治。
柯男家人主張,吊掛過程中因直升機同步上升,造成吊掛繩呈鐘擺效應來回擺盪,正、副駕駛當時在機外已無環境光源、暗夜風大情況下,貿然夜間海上滯空作業,且柯沒帶鋼盔保護頭部、救生背心被撕裂褪到腰部,吊掛回艙時已失去意識,最終不治。
空勤總隊認為,指派任務時天色明朗視野遼闊,氣候屬於可以正常出勤狀態,且直升機所有機械功能一切正常,並無任何過失可言,再者,機組員依當下判斷採取最適當救援方式並盡全力搶救,縱然最終結果不盡人意,機組員仍無過失。
空勤總隊也請法院考量,柯男符合「軍人撫卹條例」撫卹金發放標準,且柯家人領有「軍人保險」、「海巡署團體意外險」及每年固定領取年撫金、年終慰問金,總計4351萬多元,加上未成年子女可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取得全額公費優待,即便要賠也應予酌減金額。
北院根據運安會調查結果,認定空勤總隊未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太陽下山後)」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未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為、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殉職,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