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本月8日宣布,禁止進口逾10年的日本福島5縣食品將解禁,為期10天的預告期在2/18到期,總共接獲36則意見,近半數支持,因此衛福部食藥署公告,調整對日本食品管制措施以及「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規定,自今(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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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指出,衛福部以科學實證、保障國人健康及食品安全與安心原則,於111年2月21日公告「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即禁止進口之規定),及發布「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食藥署說明,政府以「回歸科學檢驗、比國際標準更嚴格、為食安把關」三原則,及「『禁止特定地區進口』改為『禁止特定品項進口』、針對具風險品項,要求提供雙證(輻射證明及產地證明)、福島等五縣食品於邊境逐批檢驗」三配套,積極建立完整食安管理,維護民眾飲食安全。而本次公告係調整對日本食品管制措施,由現行地區管制,改為風險產品管制,包括︰


一、 停止輸入查驗(即禁止進口)︰
(一) 日本國內限制流通的產品,為當然停止受理輸入查驗。
(二) 野生鳥獸肉︰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三) 菇類︰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四) 漉油菜︰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


二、 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及產地證明(即檢附雙證)︰
(一) 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群馬縣、千葉縣開放品項之產品。
(二) 宮城縣、岩手縣、山梨縣、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菇類。
(三) 宮城縣、岩手縣生產製造之水產品。
(四) 靜岡縣生產製造之茶類產品。
(五) 宮城縣、埼玉縣、東京都生產製造之乳製品、嬰幼兒食品。


食藥署表示,前述調整措施,於111年2月8日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及首長信箱(含總統、院長、部長、署長信箱),總共接獲36則意見,其中17則(47.2%)支持、4則(11.1%)反對及15則(41.7%)提出建議或詢問草案內容,支持者遠多於反對者,衛福部均予以回應及說明。


食藥署強調,將持續把關並依據產品風險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相關規定,於邊境查驗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一律退運或銷毀,不會流入國內市場,確保輸入食品安全。(編輯:林莞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