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議員陳栢維以2名人頭向縣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192萬餘元,最高法院今(17)日駁回上訴,陳栢維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6月定讞,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陳須入獄服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書指出,陳栢維是新竹縣議會第16、17屆議員,於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在原聘用的公費助理謝姓男子離職後,隱瞞縣議會,仍按月詐領謝的3萬元公費助理補助費;另以陳姓男子名義向議會按月詐領2萬5000元補助費,共計192萬餘元。
一審依貪汙罪,判處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認為,陳僅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根據卷證資料、證人證述及陳一審自白,認為陳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卻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薪資,有違選民託付,且詐領時間長,金額達192萬餘元,維持一審的3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陳事後雖否認犯行,但更一審已詳述採證認事、不採信陳男辯詞的理由,陳男上訴指謫原審違法,或單純爭執事實,或爭論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問題,難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要件,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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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依貪汙罪,判處3年6月、褫奪公權3年;二審認為,陳僅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根據卷證資料、證人證述及陳一審自白,認為陳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卻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薪資,有違選民託付,且詐領時間長,金額達192萬餘元,維持一審的3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陳事後雖否認犯行,但更一審已詳述採證認事、不採信陳男辯詞的理由,陳男上訴指謫原審違法,或單純爭執事實,或爭論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枝節問題,難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要件,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