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7)日拍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除了建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的赴陸審查機制,也增訂「經濟間諜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採事前預防、事後嚴懲,防止防科技間諜出現。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高科技產業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台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蘇貞昌說,不少有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等情事,對台灣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有必要立法建立完善國安防線。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針對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蔡志儒表示,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未經許可在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名義提供他人使用者,可處12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緩。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表示,赴陸審查對象必須是接受政府委託,且有一定規模才要需要管制,若是企業自己發展則由企業自己保護。企業也不用擔心國家會調取機密內容,只要客觀表示相關技術即可。

另外《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也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並且採二級二審,而第一審管轄權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高等法院」。

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說,經濟間諜罪可處5年到12年、併科罰金最高1億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可處3年到10年、併科罰金最高5000萬元。

羅秉成舉例,台積電技術領先全球,現在2奈米是重中之重,經過法律授權後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就不能用原來《營業秘密法》,《國家安全法》增訂2罪就是層級化處理,這是面對境外敵對勢力,保護國家安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