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行政院今(17)日召開院會,討論勞動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盼於4月上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也於記者會中說明移工申請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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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法規部分,蔡孟良指出,「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法規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卻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開放的類別分為產業類及社福類,產業類開放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農業(限外展、農糧);社福類則開放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或其他經部會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可依照移民法規定,申請永久居留,但需符合每月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此外,考慮到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之副學士、僑外生留台工作管道有限,對就業產生限制,因此本方案也將納入僑外生。

藍領移工申請轉換中階技術人才之薪資條件,產業類移工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到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到50萬元以上,僑外生因無工作經驗,因此首次聘僱以3萬元為標準,續聘則要回歸3.3萬元。社福類移工分為機構看護跟家庭看護,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到2.9萬元以上,家庭看護每月薪資應達到2.4萬元以上。

針對技術條件之訂定,產業類移工分為「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和「實作認定」,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即算合格。「專業證照」將由各部會指定證照範圍,「訓練課程」則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課程由各部會提出,「實作認定」則由各部會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不過,產業類移工若經常性薪資已達到3.5萬元以上,說明技術獲得雇主肯定,因此可以免技術條件門檻。社福類移工技術標準則需通過我國語文能力測驗,並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