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挪用國防部陸軍司令部2015年核發「漢光演習」有功單位的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招待部屬家人吃海產的餐費,歷審認為,韓為求表現踩踏紅線,犯後推諉卸責,依貪汙治罪條例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判處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5年7月1月,時任花防部劉姓指揮官得知下屬郭姓政戰主任家人來花蓮遊玩,為盡長官及地主之誼,在海產餐廳作東,宴請郭及其家人,韓豫平也陪同出席,一行人共花費5760元。餐後,由張姓下士出面,先以指辦室零用金支付。
韓、張明知餐會有民間人士參與,且韓得知加菜金尚未分配規劃,即指示張姓下士以加菜金支付、核銷宴請郭家人的餐費共2880元;韓2017年9月退伍。
案發後,韓豫平被控涉貪,但他喊冤否認犯行;張姓下士坦承犯行,稱韓身為參謀長,不可能期待他違抗命令,只能聽從指示辦理。
歷審認為,韓明知國防部頒訂「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加菜金受領對象以國防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內部幕僚單位,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為限,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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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張明知餐會有民間人士參與,且韓得知加菜金尚未分配規劃,即指示張姓下士以加菜金支付、核銷宴請郭家人的餐費共2880元;韓2017年9月退伍。
案發後,韓豫平被控涉貪,但他喊冤否認犯行;張姓下士坦承犯行,稱韓身為參謀長,不可能期待他違抗命令,只能聽從指示辦理。
歷審認為,韓明知國防部頒訂「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加菜金受領對象以國防部暨所屬各機關、部隊,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內部幕僚單位,友軍或部外支援單位為限,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