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外籍移工在台人數逐年增長,移工權益及政策也獲得社會較廣泛的關注。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於今年1月16日登場,訴求主打「自由轉換雇主」,希望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規定。移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的爭議已經存在30年,疫情下更因為「洗工」(移工跨行轉職)現象增多而引發社福類雇主、勞團正反意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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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觀點:

移工大遊行主辦單位「台灣移工聯盟」(MENT)認為,看護工轉職到廠工的根本原因來自於勞動條件的落差,家庭看護工不受《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停留在17000元、工時較長,反觀產業移工受《勞基法》保障,基本工資25250元,工時固定,自然存在較大的吸引力。要解決此問題,必須從源頭上保障看護工勞動條件,提高薪資待遇、給予充足休假等,才能留住看護工。針對經濟弱勢的家庭類雇主,若無法負擔拉高待遇後的成本,必須由國家資源介入補足,才能保障勞雇雙方權益。

根據《就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一般而言,移工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雇主死亡、遭到雇主不當對待、苛扣薪資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才可依法轉換雇主或工作。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TIWA)陳秀蓮指出,在現行制度下,移工若無法取得雇主同意轉換,就必須自行蒐證,證明雇主不當對待,提出申訴後還要等待勞動部審核,過程可能長達半年以上,且等待結果期間移工不能找其他工作,也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形同「強迫失業」,對於許多背負生計壓力的移工來說,寧可選擇逃跑。

針對雇主反對移工自由轉換的訴求,陳秀蓮表示,重症或失能病人需要較高強度的照顧是事實,但這樣的照顧強度不是一個工人可以負擔的,以勞動部數據而言,全國22萬家庭看護工,每天平均工時是13小時,但重症病人一定高於這個數字。她表示,人不是機器,看護工必須有適當的休息,雇主的照顧需求不能只仰賴一個外籍看護工負擔,這對勞工、雇主都不公平。

陳秀蓮建議,應該將移工納入長照體系中,開放聘雇移工的雇主也可以使用長照資源,讓移工和長照人力搭配,共同補足被照顧者的需求,並由政府資源介入補貼經濟弱勢雇主,才能共同保障移工和被照顧者,而不是壓低看護工勞動待遇、限制雇主長照資格,讓勞、雇綁在家中弱弱相殘。

陳秀蓮進一步指出,勞動部擴大限縮移工跨業轉換,試圖防止看護工轉職,但在去年8月實施新措施以後,有4000多名看護工直接離開了台灣,缺工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更嚴重。她呼籲勞動部,未來要面對國際爭奪照顧資源的大趨勢,台灣再不提高勞動條件,將難以與日韓競爭,就不會是移工出國工作的首選。

▲外籍移工。(圖/報系資料照)
▲外籍移工。(圖/報系資料照)
雇主觀點:

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則認為,移工來台之前就已經選擇了工種,並透過視訊面試媒合,了解被照護者的狀況、工作與契約內容,在雙方同意相關勞雇關係及工作內容下才引進;來台後卻要轉換雇主和工作,是移工自身違背契約在先,並無失去自由一說。協會指出,移工選擇來台當看護,若此想法有改變,或不適任,就應該離開台灣再重新申請,否則勞動部何必進行工種劃分。

此外,協會也指出,雇主每次聘雇移工都會被仲介要求支付「買工費」,疫情下買工費更是飆漲,再加上看護工薪水也喊漲,讓雇主難以負擔;如果3年合約期滿前就讓移工自由轉換,雇主聘請新看護又要再付買工費,這些成本損失只能自己承擔,並不公平。如果要開放自由轉換雇主,則仲介應全數退還買工費,或立刻無償補進移工,移工轉換工作造成的損失,不該由雇主承擔。

雇主協會也質疑,開放移工自由轉換雇主,將助長無良仲介和企業雇主向失能家庭伸手挖角看護工的歪風,致使被看護者承受空窗期無人照顧的問題,迫使家屬在無人照護下,只能離開職場,失能者健康權無法被保障。此外,湧入工廠的移工,也將以低薪、隨時加班的模式,排擠本勞工作機會。雇主協會表示,失能者要的是穩定的照顧人力,不應以犧牲被照顧者的健康權來換取移工轉換自由,因此肯定勞動部禁轉措施。

協會顧問張姮燕指出,過去移工轉換到工廠的人數一直都很少,就算是期滿可自由轉換也同樣不多,但過去兩年疫情下「洗工」的狀況卻大幅上升,顯示出勞動部當前的政策是有問題的。據悉,移工選擇擔任看護工,在母國需支付的仲介費比選擇當廠工低,引發部分雇主質疑,移工來台前先申請當看護,來台後再轉職到條件較好的工廠任職,這樣的政策漏洞讓「拿巴氏量表的失能家庭淪為轉職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