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去年在醫美診所昏倒,經送醫急救1個多月仍不治。獨子曾峙屏無法接受,控告診所傅姓負責人與林姓護理師涉犯過失致死罪。台北地檢署根據法醫鑑定,黃女死因是自然死亡,且無法證明黃女當天有接受侵入性治療並昏倒,最後以罪嫌不足等理由將全案不起訴。
黃慧娟於去(2021)年7月23日下午,在台北市中山區某醫美診所做肉毒桿菌,卻在洗手間昏倒。林姓護理師發現雖對黃女施作CPR,並緊急送醫,但黃仍昏迷,至9月30日宣告不治。
黃女兒子曾峙屏懷疑,母親是被診所不當施作侵入性治療致昏迷、死亡,控告不具醫師資格的診所負責人傅男、林女涉犯過失致死罪。
檢方偵辦時,傅、林否認過失,稱黃女在療程開始前先去洗手間換衣服,林女因黃在洗手間過久,敲門未獲回應,才發現黃女昏倒。
另外,檢察官會同法醫解剖,在黃女體內沒有發現毒藥物成分,法醫研究所研判,黃女是因心臟結構問題引發心因性休克,死因為自然死亡;檢方認為,傅、林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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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兒子曾峙屏懷疑,母親是被診所不當施作侵入性治療致昏迷、死亡,控告不具醫師資格的診所負責人傅男、林女涉犯過失致死罪。
檢方偵辦時,傅、林否認過失,稱黃女在療程開始前先去洗手間換衣服,林女因黃在洗手間過久,敲門未獲回應,才發現黃女昏倒。
另外,檢察官會同法醫解剖,在黃女體內沒有發現毒藥物成分,法醫研究所研判,黃女是因心臟結構問題引發心因性休克,死因為自然死亡;檢方認為,傅、林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