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女子5年前跌落河濱公園內深約200公分的溝渠內而受傷,雖經治療仍不良於行,她因此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認為,河濱公園的護欄沒有適時檢查、修護而釀禍,判准鍾女醫療費、看護費等共93萬68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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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女說,她於2017年5月6日下午4時許行經木柵河濱公園堤內水防道路時,以右手碰觸水防道路旁的不鏽鋼護欄,護欄竟鬆脫翻倒,導致她摔落溝渠、撞擊溝壁再跌落溝底,受有腦震盪、頸椎挫傷移位等傷害。

鍾女主張,水利處有修繕養護義務,但護欄設置已達26年以上,螺絲鏽蝕;案發後,水利處將70公分高的護欄改成120公分,可見水利處就管理、設置護欄均有欠缺,求償醫療費、看護費、營養品費用、勞動力減損等共396萬餘元。

水利處抗辯主張,河川巡防隊均定期以目視、手搖方式檢視護欄功能,意外發生前均無異狀,否認管理、設置疏失;設置護欄目的僅在區隔水防道路及溝渠、警示人車,鍾女蓄意沿溝渠邊緣行走或以外力推拉護欄,不當使用護欄,否認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溝渠深達200公分、寬約230公分,與水防道路落差極大、坡度陡,因此,設置護欄除標示道路和溝渠的界線,並警示人車避免掉落外,也應具有一定的支撐、拮抗力;經勘驗,該護欄底座有一處螺絲鏽蝕,且鏽蝕處就是護欄與底座斷裂之處,可認定護欄因鏽蝕而無法承受外力致斷裂,水利處在管理上確實有所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