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工會自去年底發動「提審運動」至今已逾2個月,卻全被桃園地院裁定駁回。一名華航黎姓機師年初也聲請提審,同樣落得被駁回的下場,黎男不服提起抗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直指,機組員居檢就是《提審法》中的「拘禁」,法院應全面審查居檢政策制定的依據、程序是否合法;因黎男是在居檢期滿,離開防疫旅館才提抗告,法院在過年放假前裁定抗告駁回。
機師工會表示,在旅館居檢是拘禁事實無誤,請法院要直接面對機組員,勿再以程序迴避,審理機組員檢疫政策的合法性與依據。
黎男於1月3日晚上8時許,因執行長班任務入境,在諾富特飯店居家檢疫。黎男主張,他已注射2劑AZ,抗體檢測陽性,且執勤及國外住宿期間,完全受限於拘禁地點且身著適當防護裝備,風險係數與機場人員、中華電信員工、隔離病房的護理師與醫師等人員相比,已善盡防護與防疫責任,返國後仍須實施「5+9」居檢及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與外界隔離,而在5天居檢期間仍遭公司派飛,導致他長期無法回家,心力交瘁,嚴重影響飛安。
黎男控訴,機組人員防疫管控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實質違憲,造成機組員與一般入境旅客不同之差別待遇,《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違反法律明確性、指揮中心訂相關法令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對機組員檢疫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機組員居家檢疫處分有行政行為與行政目的自相矛盾、恣意與濫權的無效行政處分,依法聲請提審,請求立即實施PCR檢測,如為陰性,立即釋放。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直接裁定駁回,黎男居檢期滿,於1月10日離開諾富特飯店後提抗告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北高行認定,法院以外的其他機關藉「公權力」,以違反命令將受罰鍰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人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且非短暫時間,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北高行認為,桃院卻逕以旅館並非公權力處所,想走就走,只是要罰錢,以及已受理2、30件國籍航空機師同類聲請提審事件,均遭桃院駁回確定在案等理由,以書面裁定駁回均有不當之處;法院應全面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及實際執行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忽略基礎處分合法與否的審查,不能實質發揮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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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男於1月3日晚上8時許,因執行長班任務入境,在諾富特飯店居家檢疫。黎男主張,他已注射2劑AZ,抗體檢測陽性,且執勤及國外住宿期間,完全受限於拘禁地點且身著適當防護裝備,風險係數與機場人員、中華電信員工、隔離病房的護理師與醫師等人員相比,已善盡防護與防疫責任,返國後仍須實施「5+9」居檢及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與外界隔離,而在5天居檢期間仍遭公司派飛,導致他長期無法回家,心力交瘁,嚴重影響飛安。
黎男控訴,機組人員防疫管控規定限制人身自由,實質違憲,造成機組員與一般入境旅客不同之差別待遇,《傳染病防治法》第48、58條違反法律明確性、指揮中心訂相關法令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對機組員檢疫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機組員居家檢疫處分有行政行為與行政目的自相矛盾、恣意與濫權的無效行政處分,依法聲請提審,請求立即實施PCR檢測,如為陰性,立即釋放。
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直接裁定駁回,黎男居檢期滿,於1月10日離開諾富特飯店後提抗告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北高行認定,法院以外的其他機關藉「公權力」,以違反命令將受罰鍰制裁的心理上強制,使人不能依其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且非短暫時間,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北高行認為,桃院卻逕以旅館並非公權力處所,想走就走,只是要罰錢,以及已受理2、30件國籍航空機師同類聲請提審事件,均遭桃院駁回確定在案等理由,以書面裁定駁回均有不當之處;法院應全面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及實際執行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法律依據、原因與程序;忽略基礎處分合法與否的審查,不能實質發揮即時有效的司法救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