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東京27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2017年發生一起逼車致一家4口2死2傷重大車禍,帶動修法嚴懲逼車。未料一審判刑被告18年,被二審撤銷發還更審,全案重回原點。地院今天開庭時,被告堅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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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致一家破碎 引發日本社會關注

這起事故發生在2017年6月5日,地點是東名高速公路東京往名古屋方向。現年30歲的被告石橋和步當年駕車4度開到一輛廂型車前方,逼迫對方減速,最後把廂型車逼停在內側超車道上。

就在廂型車被逼停2分鐘後,一輛大卡車不慎追撞停在超車道上的廂型車,當時造成45歲的廂型車駕駛萩山嘉久、39歲的妻子萩山友香不幸死亡;萩山家的大女兒與二女兒受傷。

日本的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有一項要件,就是要非常接近行駛中的車輛,且用會肇生重大危險的速度來駕車。

在一審的審判過程中,雙方都停車後能否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成了檢辯最大爭論焦點。

檢方認為,高速公路規定最低速限,原則上也禁止停車;高速行駛是一般情況,停下車反而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時速零公里同屬具危險的速度」。

檢方表示,被告一連串逼車行為讓受害人不得不停車,才會導致後續追撞事故,主張兩者具因果關係,應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

被告律師則主張,要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前提是車輛要在行駛情況,不應包含停車後發生的事故,被告應被判無罪。

●逼車危險浮上檯面 促日本2020年修法嚴懲

因為2017年發生的這起嚴重車禍事件,讓日本社會正視逼車帶來的危險性,最終在3年後的2020年促成道路交通法修法,將原本法律中未定義的逼車行為明定為「妨害駕駛」,列舉部分逼車態樣,並強化相關罰則。

不僅如此,就連自動車運轉處罰法也連帶修正,將逼車態樣定位為罰則較重的「危險駕駛」。

●一審認定危險駕駛 但法官曝心證遭二審發回

日本朝日新聞報導,橫濱地方法院2018年一審認定被告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成立,判刑18年;東京高等法院雖然認同一審判決的罪名成立,但認為一審判決前法官跟檢辯雙方協商訴訟爭點程序有違法問題。

一審法官在審判前向檢辯雙方傳達危險駕駛罪不會成立的心證,但最後卻判決被告有罪,讓高院認為構成「突襲」被告與辯護律師,認為應重新審判,全案發回橫濱地院更審。

●事發後5年審判重回原點 被害家屬感焦急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重新舉行的裁判員審判今天首度在橫濱地方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石橋和步堅稱沒有引發事故的危險駕駛行為,主張自己無罪,辯護律師也表示,死傷事故原因是後方車輛追撞,主張被告所涉及的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無罪。

由於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生程序違法問題,讓審判在事發後5年重回原點。

死者萩山嘉久的母親面對審判重回一審時說,完全沒想到會被發回更審,令人吃驚,正因為只想讓被告能早日服刑,所以想到審判時程將更為拉長,心情就感到十分焦急。(譯者:黃名璽/核稿:陳亦偉)11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