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陳姓男子3年前搭訕一名正在練習儀隊動作的女高中生,載她到河堤外練車,見四下無人竟試圖性侵,還恫嚇「讓我發洩一下又不會死」,因女學生咬傷陳男舌頭、中指才脫困報警。一、二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陳男3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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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項恐嚇前科的陳男,在2019年5月18日下午與剛認識的女學生一起用餐後,陪她到新北市永和區永和橫移門堤外練習騎乘機車。深夜11時許,女學生表明要回家,陳見四下無人,從後環抱女學生拖行至後方樹林旁、壓制在地,並強吻她。

陳男遭女學生咬傷舌頭及揮打頭部抵抗,一度收手。女學生趁機離開,陳男又再次強抱女學生腰部、摀住她口鼻、拖行至草地,還一邊毆打女學生的頭部稱「讓我發洩一下又不會死」,經女學生奮力打抗、咬傷陳男左手中指,才順利逃離現場。

儘管陳男否認企圖性侵,辯稱是在測試防身能力,最後女學生認輸,他便停手。

歷審根據女學生證述,不採信陳男辯詞,且陳男因另案出獄4個月,未見反省,又於案發當天才認識女學生,竟趁凌晨意圖性侵,惡性嚴重,考量陳男未與被害人和解,又無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3年4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沒有問題,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民事部分,新北地院日前判陳男應賠償女學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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