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開花母蟹的抱卵母蟹可孕育出許多新生命,目前法規規定每年有3個月的禁捕期,其餘時間則未禁止捕撈販售,不過前公視董事長、政大教育系副教授鄭同僚日前發起「搶救抱卵母蟹」連署,希望農委會修改現行管制辦法,全年禁捕抱卵母蟹,短短一週內就湧進超過5000人連署。學者則認為,雖然效益不一定會更多,但在執行面上或是執法面上都會更單純,民眾也會更容易建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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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同僚在臉書上分享,去年12月初,他在澎湖馬公漁市看到一整籃的抱卵母蟹待售,原先母蟹身上的卵,可以生產無數小蟹,但竟然卻被如此獵殺,「台灣近海螃蟹已明顯枯竭,我們竟還容許少數漁民用如此粗殘方式濫捕,真是令人又急又怒」。

鄭同僚進一步說明,根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第二條規定,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這樣的規定,顯然過於保守,無法保護這三個月之外的大量懷孕母蟹」應改為全年禁捕。

澎湖科技大學水產養殖系教授施志昀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依照現行法規的禁捕期,在「確實執行」的前提下,「一定比什麼都不做要好!」

施志昀認為,因為海洋的生產力有限,因此全年禁捕效益不一定會大於特定時間禁捕,不過在執行面上會更加簡單,漁民不必再記得何時不能捕撈,執法面上只要是抱卵母蟹就禁賣,相對單純許多,民眾也容易建立觀念,並成為漁市場的保育眼線。

根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第三條規定,若誤捕抱卵母蟹,不論是否存活或死亡,都要立刻放回海中,不得持有或是攜帶入港,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整補區移除,放置在維生設備中,並應在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對此,施志昀解釋,抱卵母蟹行為依種類,有些本來就不易採捕,但就經濟性物種而言,大概難以避免捕獲,依照籠具捕獲後釋回造成的傷害,大致是上刺網為重,拖網次之,籠具最小,但基本上籠具操作得宜,就不會有太大傷害。

漁業署漁政組組長劉福昇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目前我國約有1400艘使用籠具捕撈蟳蟹的漁船、拖網約130艘、刺網約9400艘,若是全年禁捕,漁獲量確實會受到影響,但近年來漁業署也有輔導刺網漁業進行轉型,並給予專營刺網船隻每艘20萬元、兼營刺網船隻每艘15萬元補助金,讓漁民在不影響生計的方式下改用其他方式捕撈。

劉福昇強調,「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中除明訂抱卵母蟹禁捕期,也有明確規定全年全面禁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的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或是甲殼寬未滿6公分的善泳蟳與旭蟹,「漁民對抓螃蟹的保育觀念都蠻強烈」皆有抓大放小維持生態永續,漁業署也都有持續發放特製量尺讓漁民量測,並進行不定期抽查。

▲除有規範禁捕期,在蟳蟹體積方面依物種也有不同的捕撈限制。(圖/漁業署提供)
▲除有規範禁捕期,在蟳蟹體積方面依物種也有不同的捕撈限制。(圖/漁業署提供)
另外在漁業資源保護方面,劉福昇提到,漁業署有針對特具漁具漁筏管理,像是拖網有規範三海浬的禁漁區,刺網方面地方政府也有畫設相關禁漁區,對於特定物種如吻仔魚、鰻魚苗或是棲地都有相關管理規範與維護,持續保護海洋環境。

明漁業署將舉行「全年禁止捕撈抱卵母蟹」意見交流座談會,將邀集專家、地方政府、公民團體、漁會、漁民等單位進行討論。劉福昇也說明,若有取得共識,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60日,最快在4月左右就會發布新的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