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陳姓男子擔任交通車駕駛,接送航空公司員工及旅客,因腦中風成植物人。案經陳男及子女求償,北院認定陳男長期工作超時,中風屬職業災害,判雇主賠償1369萬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及子女主張,陳男負責往返桃園國際機場載運各航空公司員工上下班及旅客接駁服務,民國107年9月發生腦中風,經台大醫院診斷,認定是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陳姓男子及子女還主張,雇主於107年5月16日至6月16日間,排陳男連續33天出勤,未予適當休息;台大醫院鑑定也認為,陳男發病前6個月內,有明確異常工時過長的工作負荷,因此認定陳男發病為職業災害。雇主則抗辯,陳男長期患有高血壓、高血脂等疾病為引發腦中風的原因,腦中風與駕駛職務無關,也否認工作時數達長期工作過重的標準。
承審法官認為,陳男於107年5月16日至發病前,須凌晨4時前到班駕車往返台北及桃園,趟次間有時間間隔,但工作還包括行前準備、車內清潔,排班空檔時間處於提供附隨勞務、準備工作、或隨時得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均非屬休息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
法官認為,陳男發病前曾有連續33天、15天等異常連日工作未排休的情形,台大醫院鑑定時已一併參酌高血壓等病史,並依勞動部對於職業誘發腦心血管疾病的認定原則,認定陳男發病前6個月內有明確異常工時過長的工作負荷,應可採信。
判決書指出,雇主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不法侵害勞工身體,應負賠償責任,但陳男無視本身疾病嚴重性也有過失,判雇主應賠償陳男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289萬餘元。此外,陳男一對子女因與陳男的親情、倫理身分法益受侵害,而受有精神痛苦,雇主應各賠償40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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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及子女還主張,雇主於107年5月16日至6月16日間,排陳男連續33天出勤,未予適當休息;台大醫院鑑定也認為,陳男發病前6個月內,有明確異常工時過長的工作負荷,因此認定陳男發病為職業災害。雇主則抗辯,陳男長期患有高血壓、高血脂等疾病為引發腦中風的原因,腦中風與駕駛職務無關,也否認工作時數達長期工作過重的標準。
承審法官認為,陳男於107年5月16日至發病前,須凌晨4時前到班駕車往返台北及桃園,趟次間有時間間隔,但工作還包括行前準備、車內清潔,排班空檔時間處於提供附隨勞務、準備工作、或隨時得被要求工作的待命狀態,均非屬休息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
法官認為,陳男發病前曾有連續33天、15天等異常連日工作未排休的情形,台大醫院鑑定時已一併參酌高血壓等病史,並依勞動部對於職業誘發腦心血管疾病的認定原則,認定陳男發病前6個月內有明確異常工時過長的工作負荷,應可採信。
判決書指出,雇主違反勞基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不法侵害勞工身體,應負賠償責任,但陳男無視本身疾病嚴重性也有過失,判雇主應賠償陳男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1289萬餘元。此外,陳男一對子女因與陳男的親情、倫理身分法益受侵害,而受有精神痛苦,雇主應各賠償40萬元慰撫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