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酒駕悲劇不斷重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1)日初審通過《刑法》185-3修正草案,未來只要酒駕,即便沒有肇事,也將面臨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傷,不論初犯或再犯,刑度不變但增訂併科百萬以上罰金規定。法務部認為,現在遏止酒駕重點在「從重量刑」。換言之,是法官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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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繼續併案審查酒駕刑責修法加重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針對朝野立委各自提出修正版本,例如:酒駕未肇事者,刑度改為3年以上或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於死者,刑度納入死刑、無期徒刑。

蔡碧仲認為,《刑法》畢竟有罪刑要相當、罪責符合比例等原則,所謂罪刑相當就是坊間有些殺人案,國人希望從重判處死刑,相較於這種重大刑案,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檢察官盡量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從重」、「從嚴」審核易科罰金條件,「從嚴」審核假釋條件,適度提高刑度,多管齊下解決酒駕問題。

蔡碧仲說,法律、立法的重點在「法貴執行」,刑度訂再高、再嚴,判得刑度不夠重「沒用」,目前國內法定刑已經很重,現在重點是在「從重量刑」。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說,185-3酒駕公共危險罪的法定刑原本就非常重,但修改至今,法官會重判的確是寥寥無幾,近98、99%都易科罰金,現在審判實務的確如此,以新店隨機殺人案王秉華案,北院明明認定不符合自首要件、不能減刑,可是高院仍然判免死,如同華山分屍案陳柏謙同樣免死,這是司法實務審判無奈的現實。

歷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2小時,酒駕未肇事刑責,依目前《刑法》185-3規定,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最後通過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立委與官員達成維持刑度共識,但採納法務部修法建議,增訂得併科罰金規定「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將酒駕5年內再犯延長至10年內「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