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明年施行後,最高檢察署今(20)日舉辦研討會,審視我國死刑量刑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期望檢察機關就求處死刑案,有套完整一致的認定標準與程序;對司法院、最高法院,則期望訂立包含死刑科處標準在內的量刑基準,作為法院科處刑罰的依據,才能有效解決實務上屢為大眾詬病的個案量刑懸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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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江惠民致詞指出,雖然我國尚未廢除死刑,但早就有漸進式廢死的宣示,且已修法把唯一死刑案都修成非唯一死刑案,相較過往,死刑判決與執行也減少不少;儘管如次,檢察官仍會對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求處死刑,求刑僅屬建議,對法院沒有絕對拘束力,卻是檢察官職權行使上的權利,也代表檢察官追訴案件的態度,多少對法院判決造成一些影響。

研討會上,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蔡秋明從基本刑事法理角度,討論國內死刑案是否宜以尚有「教化可能性」作為免刑的理由,並藉由特定案件判決,檢討基於「間接故意」是否適宜一律豁免死刑判決的實務爭議,此二項議題,採取慎重保留的立場。如何順應世界潮流廢死的呼籲,參照美國死刑量處規定,提出可適用於我國檢察機關死刑案件考量因素,作為日後訂定死刑案件量刑參考準則。

刑法學者林鈺雄就歐洲廢死經驗及涉外課題發表看法,從林克穎引渡案、西班牙詐騙案台籍嫌犯引渡中國受審,並談到我國死刑刑事裁判要如何實踐兩公約,並舉鄭性澤、彭建源、邱和順、陳昆明等死刑案與兩公約的關係,最後提出一般案件與國民法官案件的死刑評議與死刑執行的立法展望。

另外,謝煜偉教授則分享日本法經驗、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從量刑法則看我國死刑量刑實務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