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報》報導,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屬於觸法!台北市南機場夜市內一間知名食堂負責人5年內2度違法聘雇移工工作,遭北市勞動局開罰27萬元,林姓負責人不服提告,但遭台北地院判決敗訴。
綜合媒體報導,林男於前年1月25日至同年2月6日間,未經許可非法聘用移工遭移民署查獲,移送北市勞動局後,考量其5年內2度犯法,根據行政罰法規定,扣抵緩處分金3萬元後,依法開罰27萬元。
林男辯稱,自己的配偶為新住民,移工是妻子的家人,短暫來台借住家中,於農曆過年期間幫忙在店內收拾碗盤,過程僅5、6天而已,並非勞雇關係;並強調自己過去曾因此挨罰過10萬元,不可能為了節省幾天的人力成本而非法聘雇移工。此外,林男更否認其為食堂負責人,表示自己當時不在店內,又與移工語言不通,根本不可能指示移工非法工作,請求撤罰。
台北地院根據商業登記抄本發現,該食堂為獨資商號,由林男一人獨資,再加上店內員工皆會稱呼其為「老闆」,因此認定林男確為負責人。此外,根據調查筆錄發現,林男請移工每晚6時至11時,在食堂負責從事端菜、收碗盤、清洗餐具等工作,且每日給付薪資600元,勞雇關係明確,認定林男非法聘雇移工,勞動局依法裁罰無不法,因此判林男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也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同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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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辯稱,自己的配偶為新住民,移工是妻子的家人,短暫來台借住家中,於農曆過年期間幫忙在店內收拾碗盤,過程僅5、6天而已,並非勞雇關係;並強調自己過去曾因此挨罰過10萬元,不可能為了節省幾天的人力成本而非法聘雇移工。此外,林男更否認其為食堂負責人,表示自己當時不在店內,又與移工語言不通,根本不可能指示移工非法工作,請求撤罰。
台北地院根據商業登記抄本發現,該食堂為獨資商號,由林男一人獨資,再加上店內員工皆會稱呼其為「老闆」,因此認定林男確為負責人。此外,根據調查筆錄發現,林男請移工每晚6時至11時,在食堂負責從事端菜、收碗盤、清洗餐具等工作,且每日給付薪資600元,勞雇關係明確,認定林男非法聘雇移工,勞動局依法裁罰無不法,因此判林男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也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同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