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海鮮的「淦成企業」涉進口廉價海參,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脫灰,將海參洗成黑色,假冒高檔「黑玉參」轉賣中國,賺取暴利,負責人朱德海被依《食安法》起訴。高院更二審認為,當時食安法對「加工助劑」並未有刑罰之規範,判處朱男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檢方指控,朱德海自2014年起,將廉價海參浸泡在稀釋過的工業用冰醋酸,把賣相差的海參脫灰,再以清水沖洗烘乾,偽裝高價烏參,讓價格翻漲5倍,銷往香港、大陸,不法獲利540萬多元,涉違反《食品安全健康法》、詐欺等罪起訴。
新北地院認定,朱違反食安法,判處1年,但高院認為,無法證明工業用冰醋酸對人體有害,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維持一審見解,仍判處1年,上訴後又遭撤銷。
更二審認為,冰醋酸屬於「加工助劑」而非「食品用洗潔劑」或「食品用洗潔劑」,而朱當初使用稀釋冰醋酸去除、溶解海參真皮層的碳酸鈣時,當時《食安法》對「加工助劑」未有刑罰規範,又改判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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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定,朱違反食安法,判處1年,但高院認為,無法證明工業用冰醋酸對人體有害,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維持一審見解,仍判處1年,上訴後又遭撤銷。
更二審認為,冰醋酸屬於「加工助劑」而非「食品用洗潔劑」或「食品用洗潔劑」,而朱當初使用稀釋冰醋酸去除、溶解海參真皮層的碳酸鈣時,當時《食安法》對「加工助劑」未有刑罰規範,又改判無罪,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