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一度的移工大遊行今(16)日登場,本屆移工大遊行主訴希望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由選擇工作與轉換雇主。對此,勞動部則認為,若是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無法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家庭重度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且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還要尋求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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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聯盟(MENT)每兩年就會舉辦移工大遊行,本次移工大遊行的宗旨是廢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藍領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條文,開放藍領移工可以和白領移工、本地勞工一樣,依照自己的意願和需求選擇工作及轉換雇主。

對此,勞動部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除有不可歸責移工的事由,才可轉換雇主或工作。另移工聘僱許可期滿時,可藉由期滿轉由新雇主接續聘僱。

對於移工轉換雇主方式,勞動部說明,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媒合登記,或由移工、原雇主及新雇主三方合意轉換,對於原雇主有違法情事者,移工得與新雇主雙方合意轉換。勞動部表示,透過資訊系統透明化轉換雇主資訊,現行移工轉換成功率已達90%以上。

勞動部認為,考量移工所從事工作內容,都是本國勞工從事意願較低的工作,若移工得以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將造成勞雇關係無法穩定、增加移工引進成本、家庭重度失能者照顧空窗期等問題。

勞動部解釋,在現有制度規範架構下,已檢討調整轉換雇主相關規定,實務上除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得轉換雇主外,移工與雇主可合意轉換,或者移工可等到期滿時再行轉換雇主,已較法律明定轉換雇主的規定更為自由與彈性,且因移工自由轉換涉及修法,尚須尋求社會共識。

勞動部提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移工得跨業轉換雇主方式,已影響聘僱安定性,為衡平家庭照顧需求,勞動部於去年8月27日修正發布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若連續14日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的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即得跨業轉換雇主。

勞動部透露,另移工遭性人身傷害或經勞動部專案同意跨業轉換案件,則不受該修正限制,本次規定修正後,也有家庭類移工跨業別轉換至製造業工作,並非外界所稱禁止移工跨業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