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不滿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與家人,16年前將公司數據機寬頻上網(Cable Modem)業務低價賣給凱雷集團,向王令麟求償價差上的損失。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王令麟須賠償2億元,以及從2014年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定讞。
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王令麟父親)、王金世英(四房)、王令一(次子),2006年間都是亞太固網董事,王又曾擔任董事長,王令麟(四子)則是東森媒體公司董事長,但2007年爆發力霸東森集團掏空案。
亞太電信主張,公司當時經營的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獲利豐厚,是重要資產,沒有理由出售價值48.6億元的Cable Modem業務;王又曾卻指示王令一及王金世英以綁約方式,將最值錢的Cable Modem業務以5.5倍EBITDA低價出售凱雷集團,換取凱雷以高價購買王令麟的東森媒體公司股權,目的是解決力霸集團財務困境,卻造成亞太22.27億元損失,請求王令麟、王令僑(五子)、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本息。
掏空案爆發後,王又曾潛逃出境,2016年在美國車禍身亡,2017年法院判王金世英、王令台(長子)、王令一、王令楣(長女)、王令僑4名子女,須和集團幹部共12人連帶賠償亞太263億餘元確定,但認為王令麟是處分個人財產,並非執行東森媒體董事職務,且超過2年求償時效,判王令麟免賠。
亞太不服,針對王令麟部分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亞太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從2007年4月25日起算,在2年時效到期前,曾函文通知王令麟給付損害賠償金,並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民法》規定時效重行起算,並未超過時效。
更一審認為,王又曾一家人為求現金入帳供力霸集團周轉,將Cable Modem業務以26.38億元低價賣給凱雷集團,凱雷以每股32.4元高價向王令麟購買東森媒體股權,掏空亞太資產、設備,且王令麟《刑事》有罪定讞,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亞太電信請求王賠償2億有理由。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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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主張,公司當時經營的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Cable Modem)獲利豐厚,是重要資產,沒有理由出售價值48.6億元的Cable Modem業務;王又曾卻指示王令一及王金世英以綁約方式,將最值錢的Cable Modem業務以5.5倍EBITDA低價出售凱雷集團,換取凱雷以高價購買王令麟的東森媒體公司股權,目的是解決力霸集團財務困境,卻造成亞太22.27億元損失,請求王令麟、王令僑(五子)、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賠償9億7496萬餘元本息。
掏空案爆發後,王又曾潛逃出境,2016年在美國車禍身亡,2017年法院判王金世英、王令台(長子)、王令一、王令楣(長女)、王令僑4名子女,須和集團幹部共12人連帶賠償亞太263億餘元確定,但認為王令麟是處分個人財產,並非執行東森媒體董事職務,且超過2年求償時效,判王令麟免賠。
亞太不服,針對王令麟部分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亞太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從2007年4月25日起算,在2年時效到期前,曾函文通知王令麟給付損害賠償金,並在6個月內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民法》規定時效重行起算,並未超過時效。
更一審認為,王又曾一家人為求現金入帳供力霸集團周轉,將Cable Modem業務以26.38億元低價賣給凱雷集團,凱雷以每股32.4元高價向王令麟購買東森媒體股權,掏空亞太資產、設備,且王令麟《刑事》有罪定讞,也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亞太電信請求王賠償2億有理由。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