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想南下拓展旗下成吉思汗健身房版圖,前年10月間在直播中多次指控健身工廠以「兩倍價錢搶租」、「卑鄙」,遭健身工廠母公司柏文公司依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營業信譽等罪嫌提起四件訴訟,橋頭地院今(7)日宣判其中兩案罪證不足,館長陳之漢無罪,另兩案則判自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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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文公司提告指出,陳之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在YouTube直播時發表「健工打給屋主以兩倍價錢搶租」等不 實言論,並以「卑鄙」一詞辱罵自訴人柏文公司、陳尚義、陳尚文;另於108年11月1日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在 YouTube 以「我開哪一間店你們就哪一間店就挫賽」、「健工是炒股票的嘛、最近股票不好嘛」、「高雄富二代」、「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語辱罵,認為館長陳之漢涉有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

而橋頭地院判決認為,陳之漢有相當理由確信關於搶租、股票炒作及健身房素質及管理問題部分與事實相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無侵害自訴人名譽,至所使用「卑鄙」、「炒股票」、「高雄富二代」、「我們沒有爸爸可以靠」等語固係負面用語,惟其評論所根據之事究非全然杜撰,部分用語亦非純屬抽象謾罵或嘲弄,館長言語縱令人感到不快,仍無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因此判館長無罪。

至於另兩案加重誹謗、妨害營業信譽罪部分,法院認為言論中關於炒作股票及健身房制度、員工及器材、競價等言論非全無所據,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無侵害名譽,柏文公司薪資及福利制度、內部管理之改變、健身房場館安全問題等言論為真,且係出於善意合理之評論,縱使人感覺不快或影響其營業信譽之虞,亦與「不實情事」不同,亦難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而妨害營業信譽罪部分是在陳之漢說出言論6月後才提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而不得自訴,所以不受理判決;法院認為,陳之漢所為雖「不甚妥當」,但健身工廠所舉之證據尚無從認定構成加重誹謗等犯行,因此判決無罪,至於妨害營業信譽罪部分已逾告訴期間,不得提起自訴,此部分為自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