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5)日召開臨時會,會中三讀修正通過《性別教育平等法》第27條之1和第30條,學校聘用人員需調查是否有違反兒少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等前科,另外學校性平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納入法條文字。
目前《教師法》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的查閱範圍,但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非屬專任教育人員。
修正通過的條文,學校聘用人員,可比照《教師法》得查閱是否曾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處罰,再決定是否適任。
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或檢舉案時,能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不過部分學校因地處偏遠、學校規模較小,彼此皆熟識,調查小組成員不易完全迴避。修法過後,將查小組得全部外聘的規定明定於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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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的條文,學校聘用人員,可比照《教師法》得查閱是否曾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處罰,再決定是否適任。
另外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申請或檢舉案時,能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不過部分學校因地處偏遠、學校規模較小,彼此皆熟識,調查小組成員不易完全迴避。修法過後,將查小組得全部外聘的規定明定於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