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我大多都沒有想過,在戀愛裡,我們有一天會成了編纂法典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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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是。

愛情有什麼法律條文?有,多的是。只不過我們一開始不把那叫作規則而已,因為對於戀愛中的人來說,那些事是跟呼吸一樣理所當然的,你覺得人人都這樣做的事情(其實只有你這樣想),怎麼可以說是一種要求。

比如,我的男性友人,一交往開門見山跟對方說,我不會追問你的過去,所以你就不要問我以前的事。兩個人就像一張白紙一樣地交往吧,哎呀這好奇心會不會殺死女人吶。我朋友認為這不是雙重標準,因為兩個人都不必談自己的過去。no no no,先生你搞錯了。是「你」不想講自己的過去,所以定下規則「我們」都不必講,除非女生也覺得不必講,不然這就是雙重標準。

其實,戀愛中絕大多數的規則都是雙重標準,因為立法者不是在定雙方的遊戲規則,而是他覺得對方應該做的事情。許多時候,這還不像「不問對方的過去」這種明擺著的成文法,而是細細碎碎的,法條下的行政命令。例如「你今天去哪怎麼沒跟我說?」「你為什麼沒有回我電話/LINE」「為什麼你前女友還會傳訊息給你?」「你還跟前男友聯絡?」「你一定要跟那個男的出去嗎?」「你星期天一定要去打球嗎?」

問題在於,規則的完善與詳盡,並不能導向理想的關係。

戀愛的初衷,你想要的,絕對不是那個遵守你一切遊戲規則的人。而是那個你好喜歡的人,他也好喜歡你,你們決定在一起。規則都是後來的事。

而就跟所有法條一樣,它不是用來保障人民的幸福。如果所有你覺得「該做的事」和「不該做的事」,逐條列出來,再拿來要求對方,就像是嚴刑峻法下的殘酷官吏,總是覺得自己有理由怪罪另一個人,好像他是謀殺感情的兇手。這當中的大絕招,你恐怕也聽過或者用過,「你若不怎樣怎樣,就是不愛我!」小則在心裡這樣評分抑或拿來跟姐妹取暖,大則拿出來指責對方。

當然在兩人在一起總是有需要磨合適應的地方,多少需要一點共識,約會的方式、電話的頻率等,大抵都是互相的結果。也常有一方做了多一點的讓步,通常也就是那個寫了比較少法條的人。理想的戀愛不在於誰佔了優勢,也不在於現況比較符合誰想要的樣子,把心力放在相處而非相處的規章,兩個人在一起更容易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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