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最近在新聞版面,我們看到許多關於藝人性侵疑雲的消息。也許在案件尚未被釐清以前,不能論斷事情的來龍去脈,但我們要正視的是,關於性侵以及妨礙性自主的被害者,心靈所受到的折磨和煎熬。我們都必須謹記,時間未必能夠抵銷過往發生在被害者身上的種種陰影,也不是隨著時間,就能抹滅和遺忘錯誤確實發生的痕跡。就讓我們來跟著賴芳玉律師的見解和建議,為這社會找回公平與正義。文/賴芳玉律師這幾日連續報導藝人涉及多起性侵害案件,迄今已有七名被害者出面指控,由於諸多網友在該則報導提出質疑,其中不乏有些性侵害案件的迷思,因此實有必要藉由本案進入公共論述。首先,除了夫妻與兩小無猜的性侵害案外,其餘性侵害案均為非告訴乃論案件,以強制性侵案為例,追訴期為二十年,所以縱使六年前的事件,依然在追訴期間,因此在媒體揭露多起性侵害案,即便未提出告訴,地檢署亦宜立即分案偵辦,性侵害防制中心也宜主動關心、協助並提供輔導、法律諮詢等。除了司法單位偵查、審判權外,社會上的我們都是旁觀者,作為一個旁觀者無法真正了解事件的真相,但我們至少可以提供性侵害被害者一個友善的社會環境,例如:一、請別汙名化被害者,什麼是汙名化?「金錢喬得攏叫做兩情相悅,喬不攏的就叫做性侵害」,這句話就是汙名化。性侵害就是性自主權在違反意願下被剝奪,就如同違反你的意願囚禁你的身體一樣,我們不會責怪被害者為何不跑,所要質疑的應該是加害者,為何如此不尊重他人、剝奪他人的自主權或身體權。性侵害是犯罪行為,國家可以行使刑罰權,對被害者也應予道歉及賠償,所以縱使被害者請求賠償,也懇情社會旁觀者別像加害者在法庭上的答辯,「性侵害就是喬不攏後的指控」,這種汙名化的說法只是讓被害者受到更嚴重的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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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別輕易對被害者的指控貼上陰謀論被害者出面指控,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被害者選擇不再沉默,只因為自己的傷痛太痛,需要透過指控修復傷痛,而且被害者能夠擁有指控的勇氣,通常最大的動機就是不希望再看到下一個受害者。三、請勿在被害者身上找錯。

有人問:「被害者當時為何不報警?為何現在才出面指控?」通常性侵害被害者會有六種反應:安全恐懼(safety fears)、憂鬱、自責、情緒不穩、身體恐懼(somatic fears)及司法恐懼(criminal justice system fears)。被害者陷入情緒困境是「我無法處理、我沒能力因應世間的威脅與危險」,被害者生活中不斷在不同的細節中重覆這些情緒,卻無力可逃,縱使這是多年前的事,創傷依舊,時間無法療癒這些創傷。因此多數被害者未在第一時間報警,也因為如此,性侵害犯罪黑數居高不下,所以為了達到性侵害防治的目的,法律特別規範警察、教育、醫療等人員如知悉有疑似性侵害案件必須責任通報的原因。最後提醒,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去年通過修正案,除非具有公益、經過被害者同意或偵審之必要,媒體或任何人都不可以揭露被害者姓名,所以千萬別肉搜被害者後揭露被害者隱私。本文出自蘋果新聞

編按:陶晶瑩和賴芳玉律師,於7/6「陶子晚報」節目中,談論關於性侵害案件的觀點和建議,希望每個人可以從她們的對談中,得到性侵害案的反思,以及對於社會的歧視和偏見,得到該有的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