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靜如她沒有掉頭就走,只是靜靜地在那棟公寓樓下,看著四樓亮燈的窗口,在夜裡,有如貓眼般殘忍地望著她。她呆滯地回應著那貓眼的張望,黑暗中,對峙了許久,燈光終究還是熄滅了。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眼淚從她臉頰上滑落。過了不知道多久,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她回到了家中,甚至不記得自己是怎麼樣熬到天亮的。活在她腦海中的記憶,是他一早回到家時,她抓著他的襯衫,歇斯底里地要他給一個理由。

「我不想傷害你,卻又離不開她,我真的不是有意要騙你的。」

男人說得那麼理所當然又無辜,她還以為自己是這齣八點檔連續劇中唯一的受害者。她是在朋友有意無意的暗示下起疑心的。聽說他們最近都一起下班,還有人看到他們中午常常一起吃飯,現在外遇都不需要避嫌的嗎?也是,通姦都快要除罪化了,出軌算不上什麼不道德,說起來,她才算是他們真愛的第三者吧!她其實有考慮過找徵信社,就跟許多的大老婆一樣,後來徵信社開價七十萬元,她著實嚇了一大跳,原來抓姦也算是個奢侈消費。她打消了念頭,倒也不是因為高昂的費用,只是不想讓自己更難堪而已,畢竟,徵信社如果真的拍到什麼,無法承受的或許是她。那天早晨的攤牌以後,難熬的沉默在兩人之間蔓延開來。她知道他們之間早就存在著問題,只是,她寧願像以前那樣的爭吵,也不要像這樣安靜的婚姻。

為什麼他就不能好好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再來走下一段感情呢?他依舊常常夜不歸營,她卻不想再問,到底他是真的加班,還是待在另一個她那裡。他和她的幸福已經結束了,「他們」的幸福卻才正要開始,如果她願意放手的話。***「我真的不甘心!」面談那一天,她猛然趴在會議桌上放聲大哭,我理解地遞出了面紙給她。

比起受傷害的她,「真愛的自由」真的比較值得保護嗎?

妨害家庭罪是很難成立的,因為要證明房間內的性行為,難度太高了,還曾發生過在兩人相處的汽車旅館內找到保險套,卻因為上面沒有小三的檢體而不起訴的案例。不過,就算起訴了,頂多也是十幾萬的罰金,外加多數是幾十萬到一百萬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如果名下沒財產,還求償無門呢!

「所以你就打電話騷擾她?」大律師問。她打了幾十通無聲電話給另一個「她」,雖然我不解,現在不是可以請電信公司封鎖特定的電話號碼嗎?怎麼會打了幾十通電話還沒被封鎖?

「我不知道自己還能做些什麼。」她說。那天,因為男人一句「她是無辜的」,她失去了理智,情緒失控地瘋狂撥打那個女人的電話卻又不出聲,結果,被「無辜的她」提告刑事強制罪,並很快地被檢察官起訴了。再過幾天就是一審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她才來找律師商量。「我真正難過的是,沒有『她』,他或許也不會再愛我了。我曾讓他那麼的醉心,現在他眼裡卻只有另一個女人,我好嫉妒、好嫉妒!那種在幸福裡的陶醉,我也曾經歷過,卻不再屬於我,可悲的是,我只能放任我們感情逝去,卻沒有任何挽回的餘地,而且因為不能責怪她,更讓我無所適從。我真的不懂自己在做些什麼?把事情愈弄愈糟……」看她雙手撐著額頭,低聲啜泣,我心想,換作任何女人遇到像她的狀況,不見得會處理得比她好到哪裡去。「如果你可以接受認罪協商的話,那我們就盡力爭取緩刑吧!」大律師建議。

事實都擺在眼前,也只有博法官同情一途了。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向來是律師沒招之下的最後一招。「我可以接受,電話本來就是我打的,沒什麼好否認的。」她說。

有骨氣是好事,不過在這樣的狀況下,被判刑的居然是她,總教人不太吞得下這口氣。宣判的結果,果真如法庭上的共識──緩刑兩年。***「你還會想提起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嗎?有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喔!」律師提醒她。當初她來諮詢時,律師已經跟她說過沒什麼勝算,因為實在沒什麼具體的證據。

「不,我決定離婚,然後走自己的路。」她堅定地說。

大律師欣賞地點點頭。「他並沒有那麼好,我也沒有那麼差,沒什麼好爭的。我累了,沒有力氣去面對這些事情,也不值得我花時間和力氣去面對。」

我知道這陣子的事,已經夠她心力交瘁的了。

「即使跌倒了,姿勢都要優雅一點。」

她說得輕巧,我不說破她那紅通通的雙眼是為了哪樁。

【法律悄悄話】

◎委託徵信業者抓姦合法嗎?

法院實務上雖然肯認配偶間貞操的蒐證權,但仍須考量行為人的目的、方式與程度,因此,並非所有配偶間的蒐證行為都不具違法性,若超越了相當的程度,仍然有構成刑事的「妨害秘密罪」的可能。

本文出自《說好的幸福呢?》寶瓶文化出版



【看更多請到博客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