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祈台東縣1日電)國巨前總裁陳木元涉無照駕駛直升機遭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起訴,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5分鐘,未達「飛航」程度,一審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東地檢署2020年10月接獲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通報,一架R22型直升機在東海岸違規起降及飛行,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發現陳木元涉有重嫌,去年10月到陳木元家中搜索,查扣外觀黑色的Robinson R22 BetaⅡ型輕型2人座直升機。
台東地檢署認定,陳木元民國104年起至109年間,每年都會啟動1次直升機,每次時間5分鐘,從事飛航共6次。
檢察官主張,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直升機「飛航行為」,應自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時間,則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即可認定進入直升機「飛航」的「起飛」階段。
陳木元在審理時承認104年至109年親自或指示管家以每年1次,每次5分鐘的頻率發動直升機進行保養,所領有的檢定證、直升機適航證書有效期限逾期,但否認非法飛航。
台東地院法官審酌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對飛航的明文定義為「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則除民用航空法本身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不容再就「飛航」擅加解釋。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約5分鐘,導致旋翼因引擎運轉而遭帶動旋轉,並非飛行於空中,有別於民航法「飛航」規範,諭知無罪。
對此一審判決,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檢察官研議是否繼續上訴。(編輯:郭諭儒)1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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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檢署認定,陳木元民國104年起至109年間,每年都會啟動1次直升機,每次時間5分鐘,從事飛航共6次。
檢察官主張,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直升機「飛航行為」,應自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時間,則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即可認定進入直升機「飛航」的「起飛」階段。
陳木元在審理時承認104年至109年親自或指示管家以每年1次,每次5分鐘的頻率發動直升機進行保養,所領有的檢定證、直升機適航證書有效期限逾期,但否認非法飛航。
台東地院法官審酌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3款對飛航的明文定義為「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則除民用航空法本身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不容再就「飛航」擅加解釋。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約5分鐘,導致旋翼因引擎運轉而遭帶動旋轉,並非飛行於空中,有別於民航法「飛航」規範,諭知無罪。
對此一審判決,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檢察官研議是否繼續上訴。(編輯:郭諭儒)11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