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台北市一家汽車公司,不滿林姓車主車輛維修完畢後不領走,占用服務廠空間近11年,求償最近5年停車費,共36萬5000元。士院認為,林姓車主無故占用,日前全額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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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汽車公司主張,林姓車主於民國99年8月間將車輛送修,同年9月維修完畢後,服務人員以電話通知、寄發存證信函等方式要求領車,但車主直到110年5月間都無回應。

汽車公司主張,車輛維修完畢,服務廠即無保管義務,車主未獲同意持續將車停在服務廠,可獲得相當於停車費的利益,因此以濱江市場停車場收費標準計算,並考量此類案件請求權時效為5年,請求車主給付最近5年的停車費用,共新台幣36萬5000元。林姓車主抗辯,當年因車輛漏油,請汽車公司派人將車拖走,並無送修之意,不承認有維修車輛。

承審法官認為,車輛所有權屬於林姓車主,保管本應由車主自行負責;所謂汽車漏油,至多不過為買賣契約瑕疵,或維修承攬契約問題,無從卸免車主的保管責任,不論車主是否有送修之意、車輛是否維修完畢,汽車公司已通知取回,車主即無權以車輛占用他人空間。

法官認為,車主經汽車公司多次通知領回車輛卻不處理,持續將車停在服務廠,占用服務廠使用空間,侵害汽車公司利益;汽車公司以每日200元計算費用與常情無違,日前判車主應給付汽車公司36萬5000元。可上訴。(編輯:張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