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近日酒駕案件頻傳,高雄市政府對此嚴正表示,為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已持續展開全市取締酒駕之大執法,市長陳其邁今(29)日更邀集高雄地方檢察署、橋頭地方檢察署,與市府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等相關局處共同研議相關配套措施,採取具體行動,強力取締執法,以達成嚇阻酒駕之效果,並同步提出六大修法建議,期能完善法令規範,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高雄市政府邀集高雄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共同研議,在酒駕案件之執法上,達成共識,一、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二、偵查中對於酒駕累犯,將視情節諭知酒駕者必須在固定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其再次酒駕;三、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或事後有逃避責任之情形,請檢察官得視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
四、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業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之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五、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而對於現行中央法令屢遭外界質疑有罰則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歪風之缺失,對此,高市府同步提出六大修法建議,期能完善法令規範,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修法建議包括一、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二、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之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三、建議將酒駕累犯之定義自五年延長到十年,亦即十年內再犯者即屬之;而對於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其僅得駕駛具備酒精鎖之車輛,以防範酒醉者駕車上路於未然;四、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刑度論處;五、建議酒駕者之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六、建議公布酒駕者姓名並於其身分證註記酒駕。
高市府指出,除強化酒駕案件之執法及提出中央法令之修正建議外,市府將修正「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納入檢舉酒駕獎金之相關規定,藉由提高檢舉量來減少酒駕案件之發生,期能在中央法令完備前,加強保障及守護市民生命身體之安全;市府強調,酒駕肇事致死,是萬惡之事,為社會公眾所不容,市府一定會強力執法,呼籲酒後勿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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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業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之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五、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而對於現行中央法令屢遭外界質疑有罰則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歪風之缺失,對此,高市府同步提出六大修法建議,期能完善法令規範,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修法建議包括一、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二、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之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三、建議將酒駕累犯之定義自五年延長到十年,亦即十年內再犯者即屬之;而對於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其僅得駕駛具備酒精鎖之車輛,以防範酒醉者駕車上路於未然;四、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刑度論處;五、建議酒駕者之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六、建議公布酒駕者姓名並於其身分證註記酒駕。
高市府指出,除強化酒駕案件之執法及提出中央法令之修正建議外,市府將修正「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納入檢舉酒駕獎金之相關規定,藉由提高檢舉量來減少酒駕案件之發生,期能在中央法令完備前,加強保障及守護市民生命身體之安全;市府強調,酒駕肇事致死,是萬惡之事,為社會公眾所不容,市府一定會強力執法,呼籲酒後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