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二選區立委補選候選人顏寬恒今(29)日受訪指出,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要求中選會禁止在投票所外進行不正當的攝錄影,有針對性。管碧玲則回應,冤枉啊!顏寬恒說她的質詢是針對他,但她重新聽一遍,完全沒有提到。
管碧玲日前質詢中選會時表示,台中第二選區立委陳柏惟罷免案,投票日當天,至少5個投開票所被檢舉,有民眾投票期間在投票所外進行長時間的攝錄影,最後卻因位置在投票所30公尺外,檢警及選務人員以未違反相關法令為由,並未取締禁止。
管碧玲提到,執法單位不應以30公尺距離作為唯一執法標準,中選會應以函釋明令禁止民眾於投票時,在投開票所外進行不正當的攝錄影,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攝錄影作為期約賄選、威嚇投票行為的手段。
顏寬恒則認為,依規定30公尺內不得有干擾勸誘行為,若30公尺外沒有不當行為也不會罰;若規定若有改變,這明顯有針對性,民眾與選監人員能夠適應嗎。
管碧玲說,事實上她依據高雄的經驗「開票可以錄影,投票不可以」,投票時30公尺外不可以「監控」,是高雄人被要求的,台中實施的罷免案執法標準不一樣,她拿出來質詢,是依據這樣的比較來的,顏先生太緊張了。
管碧玲指出,高雄地檢署、橋頭地檢署聯合新聞稿20200603,針對2020年6月6日「高雄市第三屆市長罷免案」投票,為保障民眾投票權利,投開票所內外違法行為,包括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不論直接、間接,若有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情節輕重,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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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提到,執法單位不應以30公尺距離作為唯一執法標準,中選會應以函釋明令禁止民眾於投票時,在投開票所外進行不正當的攝錄影,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攝錄影作為期約賄選、威嚇投票行為的手段。
顏寬恒則認為,依規定30公尺內不得有干擾勸誘行為,若30公尺外沒有不當行為也不會罰;若規定若有改變,這明顯有針對性,民眾與選監人員能夠適應嗎。
管碧玲說,事實上她依據高雄的經驗「開票可以錄影,投票不可以」,投票時30公尺外不可以「監控」,是高雄人被要求的,台中實施的罷免案執法標準不一樣,她拿出來質詢,是依據這樣的比較來的,顏先生太緊張了。
管碧玲指出,高雄地檢署、橋頭地檢署聯合新聞稿20200603,針對2020年6月6日「高雄市第三屆市長罷免案」投票,為保障民眾投票權利,投開票所內外違法行為,包括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外,不論直接、間接,若有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等,按情節輕重,依刑法第142條或第147條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