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朋友注意啦!元旦(1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
勞工局提醒,過去包含公營事業、事業單位有要求勞工值班,從事接聽電話、代收包裹、聯繫或處理緊急事務等工作,有鑑於勞工於值日(夜)時段,空間與時間上均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為此,勞動部於108年修正注意事項時,已預告將「值日(夜)」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工局強調,如事業單位自111年起仍有使勞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從事值日夜工作之需要,因勞工值日夜時間,已一律認屬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即應按照勞工出勤工作時段性質,以不低於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數額,核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同時亦應注意勞基法第32條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等法定上限規定。
此外,法定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核定,111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調整為每小時168元,月薪制勞工調整為每月2萬5250元,特叮嚀各事業單位,核發勞工工資務必跟隨調整,且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皆有適用;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分別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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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強調,如事業單位自111年起仍有使勞工在工作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從事值日夜工作之需要,因勞工值日夜時間,已一律認屬工作時間,事業單位即應按照勞工出勤工作時段性質,以不低於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數額,核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同時亦應注意勞基法第32條單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總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等法定上限規定。
此外,法定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核定,111年1月1日起,時薪制勞工調整為每小時168元,月薪制勞工調整為每月2萬5250元,特叮嚀各事業單位,核發勞工工資務必跟隨調整,且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皆有適用;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分別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