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國手李洋、王齊麟拿下奧運金牌,卻受到《公務員服務法》限制而不得進行商業代言。對此,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修正《國民體育法》,明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
我國第一男雙「麟洋配」李洋、王齊麟在東京奧運金牌戰擊敗中國雙塔,勇奪台灣奧運史上羽球首面獎牌,卻因「公務人員身分不得兼職」而不能接受代言邀約。因此,立委林奕華等18人、立委林宜瑾等24人及立委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解套。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第3項明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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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第3項明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