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酒駕男肇事釀一家四口1死3傷 法院裁定收押未禁見

▲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無照酒駕肇事釀成1家4口,造成母親不治的悲劇,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該案黃姓嫌犯收押未禁見。(圖/記者郭凱杰翻攝)
▲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無照酒駕肇事釀成1家4口,造成母親不治的悲劇,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該案黃姓嫌犯收押未禁見。(圖/記者郭凱杰翻攝)

記者郭凱杰/高雄報導

高雄市26日晚間發生無照酒駕肇事釀成1家4口,造成母親不治的悲劇,高雄地檢署檢察官27日上午會同法醫完成相驗程序,晚間複訊後,認定黃姓被告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既、未遂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羈押庭開至今(28)日裁定收押但未禁見,刑責也由殺人罪改為酒駕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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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嫌犯於當日16時許在鹽埕區某咖啡店與朋友一同喝酒,並自備威士忌,約於19時貪圖方便酒後駕車要返回小港住家,結果就肇事,他開車經過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撞到3女1男一家行人,造成73年次的范姓女子送醫後不治,其餘3人為范女家人,送醫時意識仍清醒,皆為頭、手及腳部等擦挫傷。黃嫌經警方酒測後,數值達「1.24」,遠超法定標準值。

高雄地方法院指出,黃姓犯嫌因酒駕犯行造成被害人1死3傷,將面臨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責訴究及高額之民事賠償,事實遭認定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於庭訊問中表達僅可負擔之具保金額為20萬元,相較於其所面臨之刑責而言,尚難認為有效之羈押替代手段,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以現階段蒐集之事證來看,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該案之偵查、審理、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各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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