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因透過妻兒買賣富商友人、涉訟當事人翁茂鍾經營的聯亞光電公司股票,被懲戒法院認定有違失行為,判罰奉1年約350萬元。石木欽今(24)日透過律師發布聲明指出,合議庭將2008年買股,與2015、2016年他兒子賣股的行為,連結成同一件事,他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
石木欽表示,懲戒法院認定他的懲戒案適用10年追懲時效,且進一步認為他任職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沒有不當行為,而餐敘與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沒有迴避等情節都沒有證據;據此,監察院對他的指控並主張沒有時效適用等,明顯不實。
石木欽表示,既然懲戒法院已認定行為時間太久遠,且認為確實是他接洽兒子於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但追懲時效已過,卻又將他兒子2015、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的「個人」行為當作是他本人的行為,課他違失責任,他深表遺憾,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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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表示,既然懲戒法院已認定行為時間太久遠,且認為確實是他接洽兒子於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但追懲時效已過,卻又將他兒子2015、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的「個人」行為當作是他本人的行為,課他違失責任,他深表遺憾,將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