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去年8月遭監院彈劾,送懲戒法院後,懲戒法院今(24)日判罰他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一年,據悉,石木欽請辭前月俸約29萬餘元,一年約350萬元。合議庭認為,多數違失行為已超過時效,不然就是沒有違失證據,僅聯亞股票買賣有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罰款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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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察院指控,涉訟當事人、前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的27本筆記本內記載,自1996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他長期與擔任法官的石木欽有宴飲、球敘等社交活動,且訴訟代理人在場時,石木欽沒有迴避,還提供法律諮詢等,有法官倫理違失,送職務法庭審理。

合議庭認為,2012年7月以前的違失行為,應依當時的《公懲法》論處;當時《公懲法》規定,行為終了後超過十年,應予免議。所以,石木欽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邀請翁茂鍾到最高法院、用妻兒名義買怡安股票等,均有違失行為,但時間太過久遠,大多超過時效而免議,其餘餐敘、球敘等查不到違失證據而不付懲戒,僅聯亞股票買賣行為還沒超過十年追懲時效,應受懲戒。

司法院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表示,合議庭認為,石木欽前任職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高院院長期間,於2008年間由其配偶以小孩名義買進翁茂鍾的聯亞股票100張,又於2015至2016年間陸續賣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規定,情節重大,應受懲戒。

合議庭考量,石木欽沒有犯罪,多數違失行為是在法令規範不明確情況下,假如適用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規定最重前2款,也就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者予以撤職處分,將失去懲戒處分的衡平性而有違比例原則,認定不宜作此2款懲戒處分;《法官法》新修正第50條,剝奪退休金跟退養金也不適用。

合議庭審酌,在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種類有限情形下,只能依照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給予整體評價,處以法定最重罰款處分,數額是其任職時最後月俸及總額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