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因在愛爾達兼任球評,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經台北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判石明謹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他不服提上訴,另聲請閱覽警局考績會中的「限閱」資訊,但被懲戒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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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謹自2011年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受領車馬費283萬3850元;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單場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約1100元,截至今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等規定。懲戒法院今年7月判石明謹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石明瑾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閱覽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考績委員會、萬華分局考績委員會會議記錄、簽到表、會議資料影本等,懲戒法院10月18日准他閱覽除「限閱」欄遮隱資訊以外的內容;但他與律師都認為,這會剝奪他的防禦權,也嚴重妨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懲戒法院指出,依規定,考績評擬、核定等過程,屬相關人員業務上應秘密的事物;且考績會決議內容沒有遮隱,未遮隱內容可知出席委員具名表決「全數同意」,因此限制閱覽討論過程等資訊不影響石明謹的防禦權、律師的辯護權,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