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長陳菊不滿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許淑華及高雄市議員陳麗娜,質疑她在高雄市長任內,涉嫌挪用氣爆善款,對3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3人基於民代監督時政職責,從事合理評論,縱使令陳菊不快,也不構成犯罪,今(21)日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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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等人於2019年9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質疑高雄氣爆善款遭挪用,指控當時擔任總統府秘書長的陳菊,在高雄市長任內放任前高市府秘書長李瑞倉隻手遮天,將善款變為高雄市府小金庫,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呼籲檢調應盡速調查。陳菊不滿藍營烏龍爆料,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許淑華等3人涉嫌誹謗。

陳菊則在臉書發文澄清高雄氣爆善款的核銷,是由市府內部及會計單位層層嚴格審核,再送往善款管理委員會審議,並經不同政黨執政時期的內政部、衛福部等中央單位查核,不能恣意挪用,更不是所謂她個人或市府的小金庫。

檢方偵辦後,認為曾等3人依其身為民意代表監督時政職責,就本件高雄市政府可受公評施政措施所為質疑與評論,堪認尚屬是為公共利益而基於善意且非無稽,相關言論縱尖酸苛刻充滿批評意味而令人不快,仍難認符合妨害名譽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