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1名男高中生與同學組隊羽球雙打時,不慎揮拍擊中同學右眼,導致同學需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士院認為,男高中生有過失,日前判男高中生與父母連帶賠償121萬餘元。可上訴。
依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在羽球課結束後,繼續留在羽球場打球,2人同組與2名學弟進行雙打。
原告主張,當時在被告右前方準備接球,被告卻貿然趨前搶球並猛力揮拍,導致他右眼眼角膜破裂,受有永久性傷害,向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求償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精神慰撫金等。
原告與其父母另以體育教師未在場督導等理由,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被告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應注意右前方原告動態,並隨時保持安全間距,卻疏於注意貿然移動至原告後方,也未保持安全間距,才會導致原告受傷,過失明確。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年滿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被告的父母因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右眼受傷,需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且對未來就學及生涯規劃均有影響,鑑定意見也認為原告減少勞動能力的程度為1%,判被告與其父母賠償原告醫療費用、配戴角膜塑型片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連同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新台幣121萬餘元。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原告、被告都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且2人都已滿16歲,下課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活動,無需教師隨行在側確保安全。況且羽球運動是正常運動,校方並無怠於職務或管理欠缺,判校方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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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當時在被告右前方準備接球,被告卻貿然趨前搶球並猛力揮拍,導致他右眼眼角膜破裂,受有永久性傷害,向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求償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精神慰撫金等。
原告與其父母另以體育教師未在場督導等理由,向校方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後認為,被告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應注意右前方原告動態,並隨時保持安全間距,卻疏於注意貿然移動至原告後方,也未保持安全間距,才會導致原告受傷,過失明確。
法官認為,被告案發時年滿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被告的父母因被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原告右眼受傷,需長期配戴角膜塑型片,且對未來就學及生涯規劃均有影響,鑑定意見也認為原告減少勞動能力的程度為1%,判被告與其父母賠償原告醫療費用、配戴角膜塑型片費用、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連同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新台幣121萬餘元。
另一方面,法官認為,原告、被告都曾參與羽球課,瞭解羽球運動安全事項與規則,且2人都已滿16歲,下課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活動,無需教師隨行在側確保安全。況且羽球運動是正常運動,校方並無怠於職務或管理欠缺,判校方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1218